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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与销售运营需要考虑的几个时间点

标签:东莞专利申请 东莞专利转让 东莞专利变更

专利转让和销售运营中,需要考虑的几个时间点,取决于买卖双方的需求,也需要结合专利市场进行考虑。特别是,因为专利对受让人和转让人都存在很多价值,这些价值的体现是与专利的使用目的是不可分离。一般而言,转让方希望获得金钱利益最大化;受让方希望所转让的专利正好派上用场并且价廉物美。

 

对于转让人而言,为了获得专利转让最大的收益,需要结合市场需求,布局一些专利,这些专利往往是市场所热门需求的,比如:医疗、畜牧、建筑、电力,等等。另外,需要考虑到财务收益,则要考虑在授权未交费阶段还是下证书阶段进行转让。一般而言,授权未交费阶段因为信息没有公开,且可以让受让人更改证书名字,往往价值较高;下证书的专利,往往是用于企业项目,相对价值低。所以,是转让授权未交费专利,还是转让下证书专利,是转让人需要考量的一个时机。而结合当前专利授权情况,有些热门专利因为授权率低,需求大,在布局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投机时机。


另外,对于价值较大的专利,转让人应该考虑其市场价值,而不是为了转让而转让。比如,有些专利申请成功后,后续市场很有可能不错,此时,如果转让专利,是不合算的;那么不妨获得专利权后,采用合作开发的方式进行,而不是将所有权完全转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专利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一旦发明专利需要授权时候,可能会要求放弃实用新型所有权。这时候,转让人需要慎重。具体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专利情况进行恰当选择,避免影响发明专利的可授权性。

  

此外,转让人还需要考虑的一个时机就是,涉及到一些政府补贴的专利,是不应该授权后,就转让掉的;也有一些需要后续用于挖掘或者进行市场布局的专利,转让人也不应该立马转让的。这些都需要转让人考虑时机的。

 

对于受让人,则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利转让:

 

(1)授权未交费和下证书的专利区别:

 

授权未交费专利,就是专利获得了授权,但没有出证书,这个时候进行转让获得专利权,专利证书上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也就是说,出来的证书是转让人的信息;而对于下证书专利,证书是无法改名的,只能在后续申请专利薄副本,表示自己获得了专利权;对于有些场合,下证书专利因为改不了证书名字,是无法使用的。

 

(2)专利处于没有授权状态进行转让:

 

这种情况,主要是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处于快授权的时候,受让人希望获得专利权,或者是申请权,然后在专利授权后,授权通知书上是转让人的名字,这时候进行转让,是存在风险的,一个就是专利不授权的风险,尽管补正或者审查意见明确暗示专利会授权,但没有出通知书,这个是不能确保授权的;另一个就是,一旦授权进行了转让,因为新的受让人来不及进行费用减缴请求,往往导致后续的授权登记费(主要是第一年年费)特别高,有些得不偿失。所以,如果不是特别情况,不建议在这个状态进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操作。

 

(3)出于营销目的专利权转让:

 

有些受让人将专利获得后,进行标识,用于自身产品宣传,称之为专利产品。这种宣传,需要考虑专利的相关性,还有就是专利转让的时间,不应该是产品生产出来后进行,这个时机应该是产品研发阶段,还有就是需要关联性较强的技术转让。否则,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随着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一查询,估计就会露陷,得不偿失。

 

(4)专利技术层面的转让:

 

有些受让人是为了获得该项技术,因此,可以尽早与转让人联系,以便获得一手技术,然后进行后续开发。这种层面的专利权转让,除了需要考虑对方专利是否可行,特别是是否有样机,而不是为了专利而专利,必要时,需要采用分期方式,进行技术合作,而不是为了专利转让而进行转让;另外,如果发现对方专利是自己技术的基础,或者构成威胁,在取得转让人意愿条件下,建议越早办理越好。

 

(5)构建专利池、专利布局的专利:

 

这种专利受让人可以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转入,一方面考虑专利价格,另一方面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如果来得及,或者有实力,是可以自己单独开发的,不建议转入;如果时间上要求较高,同时与自身关联度比较多,这种专利,无论是下证书,还是授权未交费,在条件允许下,也需要尽快办理,并且取得独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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