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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交易也有“坑”?没关系!做到这三件事就好!

标签:商标交易 商标购买 商标转让

随着消费者的品牌意识觉醒,商品要拥有商标成为一个基础的要求。而商标除了直接申请注册外,还可以通过商标交易的方式获得,并且因为商标交易的时间周期短、成功率高,越来越成为企业获得商标的重要途径。


那么,在商标交易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小知这就带着你看一下。


商标交易前做好调查


商标交易从表象上来说,是售卖注册商标给他人所有和专用,但实际上在此过程中完成的是商标专有权的转移和让渡。


因此,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或无效,那么就没有法律上的商标专有权可言。


换句话说,买方根本无法从商标交易中所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


所以在商标交易前,对即将交易的商标进行调查是十分关键的一环。而商标交易前的调查,主要包括了:


对商标权利状态的调查


包括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是否是正在注册证、商标使用权何时到期、商标是否被撤消、是否已过续展期等等。


只有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查明其权力状态稳定性,才能帮助自己进一步了解并决定是否展开交易。


对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调查


包括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哪些、商标是否正在被许可、权利人是否已经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等等。


另外,由于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颜色组合等等。而这些构成要素都极有可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所以还需要调查而这些要素的著作权是否也在商标权人手中,以此避免引发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问题的发生。


对商标可能存在风险的判断


包括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权、商标注册在何地有效、甚至包括最后卖家拿出来交易的商标是否在注册类别、名称、图形等方面都一致等等。


此外,类似商品都在使用同一个商标时,进行交易就不能分割让渡权利;而当原商标权利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务选项上是有使用两个相似商标的话,也不能只买卖其中的一个商标。


商标交易前要议定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交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货银两讫的交易,因为是无形资产的交易、是权利的让渡,因此,必须获得管理部门的同意。换句话说,首先商标交易是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完成,这个法定程序便是“商标转让”;


其次,既然是法定程序,那么必然涉及签订转让合同,不能口头议定之后就视为转让成功。


再次,转让双方坐下来签署商标转让合同也还不够,还要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合同备案,登记注册商标的转让情况,才可以排除第三者权益,保护商标权人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也提醒一下有意向进行商标交易的权利人,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列明商标名称、 商标号、 商品类别, 同时清晰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责任。如果是分期付款,则要确定各个节点的付款时间及比例、约定在商标局转让核准后再支付比例尽量高的尾款, 降低受让人的交易风险。


商标交易前还需要了解的一些名词


非法转让


所谓非法转让注册商标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偷偷的转让。


在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中由于客观存在的漏洞,要做出这样的事来并非难事,虽然事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但当事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无效转让


所谓无效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


此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已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乙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此,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


而因为商标转让无效,所以商标的所有人仍然没有变。


由于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审核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无法立即确定该被转让商标是否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而。这段时间差中的商标权利不确定的状况,极易让商标受让人受到侵害。


部分转让


所谓部分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利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可以使用与被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部分转让问题实质上是属于无效转让其中的一种情况。但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单独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国家商标局在处理商标转让申请时也会就此方面进行特别的审查。


东莞商标转让前未告知该转让商标已许可他人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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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商标注册?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商标既许可他人使用又转让第三人的情况下,往往会在注册商标的转让与使用许可之间发生冲突。对于许可在先,转让在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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